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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办18号)

信息来源:南平市政府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3日    点击: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南平市工商局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的实施办法》,从进一步解放思想,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创新服务机制和服务方式等方面,细化了落实举措。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支持
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的实施办法
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 七年四月一日)
 
    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是我省的重要发展战略。大力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2006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了《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卢展工书记、黄小晶省长先后作出重要批示。省政府办公厅1月16日转发了总局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意见》,服务和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建设,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依法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一)创新登记工作机制,拓宽服务渠道,营造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对县(市、区)工商局开放南平市工商局企业名称数据库,授权其行使冠南平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受理权,为企业提供快速登记通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和年检验照工作委托辖区工商所办理。
    (二)放宽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授权条件,加大对台资企业相对集中(100户以上)的县(市、区)工商局的授权工作力度,开展“一局多点,就近受理,远程核准”登记模式。全面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试点“电子签章”,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三)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1、县(市)辖区内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经南平市工商局核准可冠以南平市名;延平区工商局登记的公司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企业,经南平市工商局核准可冠以南平市名。同时,规范“闽北”、“武夷”字号的使用。
    2、加强与省工商局、国家工商总局主动沟通协调,支持帮助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向省工商局申请冠省名企业名称,支持帮助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
    3、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外省工业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经市工商局查询不重名,可冠南平市名。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外省工业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经省工商局核准可冠省名。
    4、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鼓励外商在南平投资设立研发中心。
    5、允许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放在中间,企业可以在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之间使用行政区划(使用时加括号)。
    6、经所有权人出具授权文件,允许企业名称中含有驰名、著名商标、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通称或简称。
    7、企业投资高新技术、环境保护等新兴行业,允许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科技”“环保”等字样。
    8、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允许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前使用本行业特点的传统称谓(如“…所”、“…院”等)。
    (四)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鼓励企业组建集团
    1、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控股子公司3个,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4000万元,允许申请依法设立企业集团。
    2、对符合区域布局、发挥当地产业优势、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的农业龙头企业、茶产业和笋竹产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控股子公司3个,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申请依法设立企业集团。
    (五)试行“承诺登记制”
    1、对在高新区、工业园区新设立的企业,实行特事特办。除了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与利用等必要前置审批项目外,试行“承诺登记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把企业设立登记中需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承诺履行相关告知事项,并提交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等主要登记材料,可先予颁发营业执照,申请人在3个月内按规定补齐相关材料。
    2、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公共和娱乐场所、食品、交通等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以外的行业和领域,试行“先照后证承诺登记制”。
    (六)放低工业投资项目经济门槛
    1、工业投资项目(含工业园区建设),免收企业名称核准费、非法人工业企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工业企业登记公告费、年检费、私营企业协会会员费、动产抵押登记费。
    2、工业企业注册登记费(含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部分)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进行行政性收费,坚决制止超标准收费,防止收人情费,杜绝乱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提供赞助、集资、摊派。
    4、严禁收取未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服务费。对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合理服务性收费项目,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按最低的标准收取。
    5、对工业企业必要的法律法规培训免收培训费。
    (七)简化企业年检手续
    1、对工业企业的年检,允许两年提交一次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2、建立免检企业评定制度,被评定为免检企业的,可免予年检审查,免予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3、对无不良行为记录、信用良好的工业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予年检审查。
    (1)连续三年以上盈利的企业;
    (2)被授予南平市(三年以上)“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
    (3)获国家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
    (4)上年度被当地政府授予“纳税大户”、“出口创汇大户”、有行业示范作用及被当地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企业。
    (八)依法简化程序,降低企业登记门槛
    1、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2、简化前置审批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事项继续执行前置审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3、除涉及前置审批按有关部门审批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经营范围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4、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验证办法。首期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内资企业,到设有“注册资本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专用帐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申请登记时仍须提交验资报告:
    (1)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登记;
    (2)非货币出资;
    (3)企业出资一次性到位;
    (4)企业变更注册资本(金)、实收资本;
    (5)企业改制登记。
    5、凭身份证明申办企业。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作为投资者以外,中国公民凭身份证直接申办个私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留学人员可凭护照直接申办个私企业。
    6、简化场所证明手续。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使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或场所租赁协议,可作为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
    7、简化察看企业住所。除企业登记机关认为确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情况外,察看企业住所材料不作为企业登记审查归档材料。
    8、允许依法保留主体资格。企业因经营不善丧失经营能力而停止经营,要求取消经营资格保留主体资格的,允许依法保留主体资格,原经营项目删除,改为“仅供清理本企业债权债务使用”。
企业设立后半年内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半年的,视情况,依法允许其主体资格延续一年。
    9、放宽无形资产、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允许无形资产、高新技术成果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按不超过注册资本70%的比例予以核准登记。
    10、支持企业改制。鼓励内部职工投资入股,参与企业改制,内部职工股可以企业工会形式持有。
    11、对企业改变组织形式、变更出资人或收购、兼并、改制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原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允许其继续经营。
    12、简化内资企业登记材料。公司变更住所、经营范围、名称、实收资本、分公司负责人,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设立分公司、注销分公司,只要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无须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13、对生产型企业,允许其在登记的辖区内选择他处作为生产场所,在其营业执照“住所”栏目中同时注明生产经营场所的具体地址,可依法不办理分支机构。
    14、实行就业优惠政策。除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外,对有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各种社区服务的,允许其持相关证明到经营所在地工商机关登记备案后,可依法经营半年后,再正式办理注册登记。
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补照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和各种证书费。
    (九)改变登记方式,方便农民注册登记。农民可不受其住所地的限制,就近选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农村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时,不必重新办理设立登记,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鼓励农村个体工商户开展连锁经营,只要经总店同意,均可兴办与总店同一字号的连锁分店;对边远农村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实行现场验照。
    1、同城异地受理农民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申请的,由受理单位先行办理,后将登记资料移交其辖区工商所。
    2、对乡镇所在地以外行政村申请从事无前置审批的一般性经营的农村个体工商户,可以不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经工商所经办人员实际勘验核实后,核发办理营业执照。
    3、对工商所住地以外乡镇的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以实行流动服务现场咨询受理,核准登记后送照上门。
    4、对确实无法自行填写登记资料的,应按工商事务指导制的要求为其提供指导,并可由工商所或个私协会工作人员为其代理填写登记文书,实行无偿服务。
    5、乡镇村个体工商户和企业验照年检,按方便企业、优质高效的原则,实行集中办理和现场办理相结合。乡镇所在地企业集中时间,统一在辖区工商所办理年检。对交通不方便的村,实行上门服务,现场验照,并办理年检。
    (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工商登记
    1、对农民个人申办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符合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符合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按合伙企业登记;符合公司设立条件的,按公司登记;
    2、对其他投资者根据农业产业化和多种经营的需要申办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公司+专业合作经济(行业协会)+农户”的协作模式,根据投资人身份和出资的性质,本着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依照现行登记法规核定企业类型;
    3、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金)可分别降低至人民币3万元(有限责任公司)、3千元(非公司企业法人)。
    (十一)支持农民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和退耕还林、还草,从事特色经济作物的种植业和优良品种畜、禽、鱼类的养殖业,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除涉及前置审批行业外,允许其在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试营业半年再正式办理注册登记。
    (十二)深化“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活动,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1、完善“守、重”企业公示。认定前将符合申报条件和“守重企业”标准的企业名单在《闽北日报》上进行公示。对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被认定的“守、重”企业名单将设立大型路牌予以公告。
    2、对“守重企业”开展“合同解忧工程”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和资信查询服务,协助企业清理债权债务,运用抵押登记手段帮助企业进行融资。
    (十三)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和实效
    1、实行承诺服务。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到即时办结。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和企业法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到即时办结;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法定1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企业申请变更、注销登记及企业年检事项,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到即时办结;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法定1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实行流动服务。对没有设立工商所的乡镇,辖区工商局机关和辖区工商所应利用农村墟期、节日,采取固定行程、定期流动、提前告知、现场登记的方法,上门受理审查农村企业各类登记事项。
    3、实行代理服务。对当地重点产业支柱企业和重要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在企业自愿基础上,接受企业委托,由工商部门派员主动、热情地为企业设立、变更、年检等提供无偿代理服务。
    4、实行个性服务。对重点产业项目、重点改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重点扶持企业,将工商服务从“窗口”受理延伸到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从企业字号选择、组织形式的确立、股产权的设置和明晰、法人结构治理、品牌发展规划、经营管理规范等方面为其开展个性化、全方位的服务。
    5、实行预约服务。对产业园区、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可通过电话、来函或当面协商等形式,与注册官约定方便的时间办理各项业务,注册官根据企业需要也可上门服务,并实行首约负责制。
    6、实行延时服务。对企业因故无法在正常上班时间前来办理而急需申办的登记事项,企业通过预约,可以在非工作日或下班时间按预约时间在窗口办理或上门服务;有关负责受理、审核、核准、发照的工作人员都不得拒绝履行职责。
    7、实行指导员制度。对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采取辖区负责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企业所愿、工商所能”的原则,向企业推荐工商事务指导员,负责为企业提供个性服务和开展工商行政指导工作。
    二、进一步扩大与台、港、澳经济合作
    (十四)支持扩大对台贸易。对台小额贸易的经营者,允许适当放宽经营范围。积极牵线搭桥,鼓励、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参与“中国中小企业博览会”、“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和“中国中部贸易投资博览会”等区内外大中型商贸活动。
    (十五)支持台湾农产品拓展闽北销售市场。加强对台湾农产品及其商标权的保护;指导经销台湾水果等农产品批发市场12315消费者投诉点的建设,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十六)支持与台广告业的合作与交流,推动与台广告企业强强联合;指导南平广告经营单位提高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广告监测机构,创新广告监测手段,完善广告监管机制。
    (十七)简化台湾地区投资者来南平投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手续。对台湾地区投资者来南平投资,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相关文件材料办理登记;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公司并以其名义来南平投资的,凭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相关部门出具的该公司属台商投资的证明,其在南平投资项目可免予提交投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和认证。
    (十八)促进与港、澳、台的科技合作。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凭护照可直接申办个体工商户。对闽与港、澳、台之间的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在工商注册登记方面予以优先办理,实行全程代理。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农村设立个体工商户,不受场地面积、资金数额、从业人员的限制。
    三、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十九)开展对农民以及有关农业团体的商标法律培训、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指导工作,努力扩大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覆盖的区域和惠及的数量。
     (二十)加强对南平商标国际注册工作的指导。开展对出口型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的培训,增强对在境外商标注册的意识,指导并扶持年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并拥有自主商标品牌的出口型企业争创著名、驰名商标,做好商标国际注册。
    (二十一)鼓励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积极引导企业注册商标,帮助制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计划,从引导操作规则、申报启动程序、协调理顺关系等方面提供全程服务。对已获得驰名、著名商标及知名商号的企业,建立定点联系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实施跟踪指导和服务。加强品牌文化的宣传。
    (二十二)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路牌广告等形式,加大对商标品牌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商标品牌知识、商标品牌经营与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国际规则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商标品牌运作能力。
    (二十三)积极为台商提供商标品牌推介、法律、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商标代理、防御注册、技术服务、资产评估、打假维权、产权交易、会计审计等服务。
    (二十四)建立健全商标品牌无形资产出资制度。支持企业经过合法评估将其商标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参股及银行贷款抵押、担保,允许投资者以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闽北知名商标评估作价入股,作为非货币出资。对以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作价入股的,按不超过注册资本40%的比例予以核准登记;对以获“闽北知名商标”评估作价入股的,按不超过注册资本20%的比例予以核准登记。支持和帮助各类市场主体做好商标的评估、作价、转让工作。
    (二十五)加大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高知名度、涉外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建立健全跨部门商标联合保护工作机制;建立与全省及外省兄弟单位信息通报和协作制度,建立健全跨地区联合保护工作机制;建立“知名商标企业联手打假协作网络”,维护企业和商标品牌形象,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四、依法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十六)进一步完善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在行政村、社区、大中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繁华商业街区以及商品服务消费较为集中的经营网点等设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点。建设“12315消费维权短信息平台”,扩大12315受理申诉举报范围。
    (二十七)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区域协作,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打假治劣协作机制。积极与台、港、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开展合作,探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调解跨地区消费纠纷。
    (二十八)积极受理和处理经营者投诉举报,维护公平竞争,打破地区封锁,加大查处违法案件力度,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对跨区的侵害经营者权益案件的查处工作,积极商请省工商局予以协调和支持。
    五、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二十九)认真落实《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所建设实施方案》和南平市人民政府〔2006〕88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加快全市15个工商所改造建设步伐。同时深化工商所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
    (三十)大力开展信息化建设。争取列入省工商局“金信工程”项目试点市,争取获得在软件开发、网络建设、视频会议等方面更多支持,普及推广应用CA证书,依托信息平台,搭建工商系统“网上登记”服务平台、“企业之家”交流平台、“电子档案”查询平台和“工商行政指导”讯息平台,推进电子政务进程。
六、建立地方政府与工商部门的协作机制
    (三十一)建立南平市工商局与南平市直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南平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主持,南平市工商局局长、南平市工商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和南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形成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推动工作的具体意见。
    (三十二)建立南平市工商局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南平市工商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南平市工商局有关科室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工商局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每年召开1次,就一个时期内南平市工商局支持各县(市、区)经济发展具体工作进行讨论协商,并形成相应的工作措施。
    (三十三)建立南平市工商局与县(市、区)人民政府联络员制度。由南平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市、区)工商局副局长各1人为联络员,具体负责南平市工商局与县(市、区)政府之间相关问题的沟通和协调,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计划工作。
    (三十四)建立重大信息和情况通报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与各级政府的联络沟通。南平市工商局定期向南平市人民政府汇报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专用权保护、广告监测等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和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制定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等)。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时开辟《服务海西绿色腹地建设要情专报》或以呈阅件、专题简报等形式,积极向地方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努力为各级政府当好参谋,提供决策依据。
    (三十五)建立贯彻落实《意见》的指导机制和督查机制。把《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全工商系统绩效考评重要内容,加强督查,实行每季度通报制度,并向市政府和省工商局报告。
 
 
 
主题词:工商  海西经济区  建设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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